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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尊重艾滋病患者权益彰显和谐内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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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99aid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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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光明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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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5-12-10 |
| 文章页数[1] |
由艾滋病、法学、社会学、伦理学等领域的专家草拟的《艾滋病防治法·专家建议稿》已提供给立法者。近日,参与起草的专家、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社会政策研究所执行所长李楯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建议稿》规定了艾滋病患者的基本权益,包括仍可担当公务员。(12月2日人民网)
从法律层面上明晰艾滋
病患者的基本权利,这不但有利于消除社会歧视观念,使艾滋病患者有尊严地生活着,而且从法律上保障其可以堂堂正正地与他人同场竞技,公平、公正、有序竞争。显然,这种规定不仅仅是艾滋病患者的福音,也彰显了法治的进步和社会对艾滋病患者的尊重和理性对待。
长期以来,公众谈艾色变,视为洪水猛兽,唯恐染身惹祸,艾滋病也就成了公众较为忌讳的话题。艾滋病患者更成了社会中的另类,人们总是用一副敌意和歧视的目光打量他们,招工招干、社会就业往往与他们无缘,个别招工部门甚至公开声称不招不用,致使艾滋病患者不但要承受身体上的创伤,而且要承受来自社会形形色色的歧视,备受煎熬和痛苦。
其实,艾滋病虽然离我们只有咫尺之遥,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有防艾的责任和义务。但对具体的艾滋病患者无须如临大敌、心存恐惧。首先艾滋病的传播途径有限。其次凡患上艾滋病毒的患者身心已十分痛苦,社会倘若不能宽容和理解,无异于在其撕裂的伤口再重重地撒上一把盐,滋生了其仇视和冷漠心态,违背了社会发展要义。
让人欣喜的是,近年来,许多地方出台的政策对艾滋病患者不再高筑“篱笆”,而是公正、合理地进行融洽和纳入。去年人事部制订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第二稿在网上公示时,便做了取消“艾滋病毒携带者不合格”限制规定的重大修改(2004年11月19日《北京晨报》。今年4月,北京市在新出台的人事录用制度中便规定艾滋病毒携带者可纳入公务员录用范围。(4月27日国际在线)
艾滋病患者是一名合法公民,那么他就享有法律规定的合法权益。康德在论人道主义时曾说过,把人当作目的,而不是当成手段,尊重别人,承认个人的权利与自由。因而,艾滋病患者不仅可当公务员,而且应融入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这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基本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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