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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银河:中国第一性斗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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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99艾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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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未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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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7-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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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总有一天可以实现同性婚姻合法化
看了一个关于同性婚姻的纪录片“Tying the Knot",其中访问到一位教授,她谈的内容对我很有启发。她是从分析婚姻内涵的变迁来阐述同性婚姻的理由的。
这个理论大概的意思是:在农业社会,婚姻双方的结合大多是由于经济的原因:农夫和农妇共同劳动,生儿育女,维持生计,感情的因素是很不重要的。在现代社会中,人们生活在都市当中,婚姻的理由中感情的因素变得越来越重要。而如果感情成为婚姻的主要理由,同性婚姻就完全可以成立了。实际上,同性婚姻除了不可以生育之外,其他与异性婚姻没有什么不同。在婚姻的决定因素从生育变为感情之后,我们已经没有理由反对同性婚姻了。
原来人们大多以为,只有中国的旧式婚姻是不看重感情因素的,其实,西方在农业社会阶段也如是。现在,不看重感情因素的婚姻已经逐渐褪去,当代中国人的婚姻中感情因素也越来越被看重。目前,中国正处于从一个农业国转变为工业国的现代化过程之中,同性婚姻的需求自然而然地被提出,这是符合历史发展、文化变迁和婚姻制度变迁的大方向的。
乱伦是不涉及道德方面的问题的。只要不生育,完全可以让他们结合
自西方性革命后,有一个逐渐被广泛接受的新的人权观念,那就是人类性活动中的三原则,只要不违背这三个原则的性行为就属于人权范畴,就不应受到制裁。这三个原则是:第一,自愿;第二,在私秘场所;第三,当事人均为成年人。换言之,一切在自愿的成年人之间在私秘场所发生的性行为将不受制裁,属于应受保护的人权范畴。
按照这三个原则,那些处死同性恋的社会(世界上还有7个国家有这样的法律)是侵犯人权的;将发生一夜情的人判为“流氓罪”是违反人权的(1997年前我国的法律实践);将发生在三人以上的人们之间的性行为(换偶活动、虐恋活动、性聚会等)判为“聚众淫乱罪”也是与当事人的人权有矛盾的。
依据“聚众淫乱罪”,我国制裁过大量发生在私秘场所的、自愿的、成年人之间的性行为,这是违反人权的,那些因此被判死刑和有期徒刑的人(有一大批这样的案例)是无辜的。这样的法律是野蛮的、不文明的、违反人权的。一个文明的社会不应当有这样野蛮的法律。
换偶活动是少数成年人自愿选择的一种娱乐活动或生活方式
今天下午到凤凰网“性情解码”栏目做了关于换偶的直播******.一位有过换偶经历的女孩讲了她的经历,我对她印象很好,他们夫妻感情也很好。
讨论涉及了很多问题:第一,法律方面。中国刑法中的“聚众淫乱罪”将所有三人以上的性活动规定为非法。据此,曾有换偶活动的参与者被判死刑的案例。这个法律虽然已经不再实行了,但是它仍然像达摩克利斯剑那样悬在人们的头顶上,起威慑作用。而这个法律条文与宪法保护的公民的人身权利(其中包括性权利)有明显的矛盾之处。我们应当尽早改变这一过时法律。在法律改变之前,换偶者可以用两对分别在不同地点的方式规避这一法律。因为只要一个地方只有两个人(无论他们是法定夫妻还是两个个人),法律是不能治罪的。
第二,道德方面。换偶与婚外恋、包二奶不同的是,前者是男女平等的,也不违反婚姻道德;后者一般是男性欺负女性,违反忠实承诺的。因此,前者没有道德问题,后者却有道德问题。
第三,换偶活动对社会有无伤害:换偶活动是少数成年人自愿选择的一种娱乐活动或生活方式,它没有违反性学三原则(自愿、私秘、成人之间),它是公民的合法权利。在上世纪70年代,美国参与换偶活动的人数众多,达到夫妻总数的2-3%,并没有伤害社会。少数人违反大多数人的价值观并不就是伤害社会,它违反的是一元论的价值观,并不违反多元论的价值观。不应当以伤害社会的名义去治少数人的罪,因为他们虽然是少数人,但是他们是人,是公民,他们有权利选择自己不伤害他人的行为方式,他们的权利应当受到保护。
中国的性革命生不逢时
如果拿中国目前的性状态与美国相比,我认为我们正处于美国上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也就是处于性革命的前夜。已经有迹象表明,一场性革命正在中国酝酿,像一轮初升的太阳,喷薄欲出。
迹象一:同性恋酒吧在各大城市出现。
迹象二:婚前性行为比例从15%飚升至60-70%.迹象三:婚姻之外的各种形式的性活动大量增加。
在摆脱了长时间的压抑之后,在性革命初起时,大家往往会兴高采烈,忘乎所以。而在这个艾滋病时代,这个夺人性命的不治之症给人们的乐观情绪罩上了一层阴影。所以我说:中国的性革命生不逢时。
朋友们,我不得不提醒你们:在大家兴高采烈地享用自己重新发现的性权利和性自由的同时,千万不要忘记防病,否则会乐极生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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