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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电话骚扰,山东荷泽用户起诉联通侵权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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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99艾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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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未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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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8-5-19 |
| 文章页数[1] |
此起诉书已被荷泽开发区法院受理,并于6月6日开庭。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红杰 女,30岁 汉族,职工,住址菏泽市瑞华小区
被告:中国联合通信营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甲133号
法定代表人:常小兵 董事长
被告:中国联通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
住所地:菏泽市中华东路768号
负责人:刘守志 经理
诉讼请求:
依法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在省级以上新闻煤体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益并公开赔礼道歉;
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2万;
依法判决被告赔赏原告精神损失5万元
本案诉讼费、律师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被告中国联通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以下简称为菏泽联通公司)CDMA数字蜂窝移动号码的忠实用户,其用户号码为13326206866,密码为159357。2008年2月12日,原告陆续接到许多带有严重侮辱、骚扰等内容的电话和短信(例如说原告患有爱滋病、是小姐、曾被人包养过、、、、、、等等内容)。
2008年2月13日下午,原告经家人陪同到菏泽联通公司营业厅查询方知,原来原告正在使用的手机密码
以在2月12日在没有任何手续的前提下被菏泽联通公司工作人员擅自强制更改了(对此该公司及工作人员已予承认)。同时,原告手机自2007年10月至2008年2月的全部通话清单也被他人调出恶意利用并大肆传播。
这时,原告才明白了不断接到侮辱、骚扰电话信息的原因所在。之后,原告手机来电、信息依然响个不停,电话中对原告侮辱之言不堪入耳,骚扰短信仍然不断。包括平时与原告经常通话素有来往的朋友也不断拨打其手机称有人电话告诉他(她)原告有传染疾病、被人包养过、、、、、、、,并表示不再继续与其来往。原告周围的邻居、亲朋得知后,大多信以为真,认为原告是爱滋病患者、是被人包养过的小姐,见到原告就躲得远远的,在背后指责,对其冷眼相看。当时,原告面对这突如其来的“横祸”,只有强忍着苦闷压力,整日房门反锁不敢出门,茶饭不思,胡思乱想,眼见身体日益消瘦。但每天的骚扰电话并没减少。
针对如此情形,原告家人心急如焚,曾多次到菏泽联通公司及上级部门反映要求解决这种局面。但菏泽联通公司对此严重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行为并不持积极态度,并称;擅自更改密码是该公司员工的个人行为,该行为与联通公司无关,联通公司也是受害者。更有甚称:我们联通公司是国有企业,如果因为你们(指原告极其亲属投诉、上访)弄的我们下岗,你们也是不安宁(含有威胁之意)。事实上,菏泽联通公司面对原告家人的反映和投诉并未正面、积极、有效地对待处理。
作为手机密码已被联通公司泄露的原告本人,眼看事态还在继续发展,侮辱骚扰电话、信息不断,时至数日联通公司在已经承认泄密事实的情况下不但不给予及时、有效的处理,反称自己是受害者,并对其语言威胁。加之社会舆论压力,确实让原告感到哭天无泪,无颜面对社会。无奈,原告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于2008年2月27日茫然写下遗书服安眠药自尽。后来,由于抢救及时最终脱离生命危险。原告被抢救成功后,精神状况日益下降,精神错乱,经常胡言乱语,夜半惊叫。为恐再次出现自杀,原告由亲属昼夜看护,暂时借住别处。至今,面对原告所受伤害被告联通公司别说安抚之,反而先行诬告原告的弟弟侵犯了其名益权,真是“好”人先告状。
我国《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原告作为联通用户的密码和通话清单当然属通信秘密,是公民的个人隐私,被告联通公司对客户的密码和通话清单明显负有保证其安全、不被他人知密的义务。而被告菏泽联通公司却在原告毫不知情的前提下对原告的手机密码违规擅自更改,其行为已明显侵犯了原告的名益权和隐私权。由于被告菏泽联通公司属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其依法不具有法人资格,故被告中国联合通信公司对其侵权行为应当共同承担法律责任。现原告依法起诉,请求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益并公开赔礼道歉,判决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2万元及精神损失5万元。
本状
此致
菏泽经济开发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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