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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不得排斥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作者:99艾滋
    来源:未知
    日期:2008-5-23
    文章页数[1] 
     昨天(22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总工会等相关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在工作场所开展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和维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劳动保障权益的通知》,同时召开政策新闻通报会。会上提出,用人单位不得以感染或怀疑感染艾滋病病毒为由拒
    绝招用劳动者、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今后,全省各用人单位都应制定本单位的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制度,并把这项工作纳入本单位人力资源发展战略和相关组织管理工作体系。

      按通知要求,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相关部门提出,今后用人单位在录用、晋升、分配、医疗、养老保险待遇及解决劳动合同等方面,不得排斥和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家属。除国家规定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以感染或怀疑感染艾滋病病毒为由拒绝招用劳动者、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对于能从事工作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用人单位应提供适宜的劳动条件。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除国家规定的职业和行业外,也不得强迫劳动者做艾滋病病毒检测。对自愿检测者,用人单位应对其包括艾滋病在内的健康信息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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